1 、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核发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 、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核发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11月23日通过) 第五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6、公示结束通知单(载明无异议),涉及相关利害人的,提供相关利害人同意建设的协议要件;
8、经市规划局建审科审核检查通过的由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部门出示的规划平面布置图;
8、翻建房屋和危险破旧房屋提供现房照片,如属危险破旧房屋,须提供农村危险破旧房屋改造申请表(村委会、街道(镇)、区民政局、区建设局联合签署);如属翻建房屋,须提供产权证明及房屋大修鉴定;
10、如需委托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手续代理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障、老弱等)须书面委托监护人办理,并提供有关部门证明。